安徽农业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安徽农业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
Alumni Association of Anhu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 简称:AHAUAA)
第二条  本会为安徽农业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联络校友,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强母校的凝聚力。激励广大校友传承和弘扬安徽农业大学优良传统,开展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合肥市长江西路130号,邮政编码:23003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广泛联络校友,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加强校友与母校的联系和交流,充分发挥历届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母校办学、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二)支持和服务各地校友的事业发展,组织校友开展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学术交流与协作,促进母校与校友事业共同发展
(三)维护本会和广大校友的合法权益。组织各地校友分会和广大校友,配合母校做好服务“三农”及产学研创等工作,提升母校的影响和知名度;
(四)加强校友信息交流,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编印出版校友名录和有关校史资料等书刊;  
(五)编辑《安农大校友通讯》,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及校友分会动态;  
(六)举办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助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为安徽农业大学校友;
安徽农业大学校友包括:在安徽农业大学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含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外国留学生、函授生及各类进修班、培训班获得证书的学员)、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含安徽农业大学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以及有一定社会影响、为安徽农业大学做出重要贡献的知名人士。
(四)各地校友组织可作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表达入会意愿;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二)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义务:
(一)履行章程、执行决议、承办受委托的事项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宣传母校历史和发展成就,维护母校声誉,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费制。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问题和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理事会负责本会的议事和决策,对全体会员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决定有关问题;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内部办事机构负责人组成,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本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等文稿;
(三)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任务和为校友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为了大力加强和推进校友工作的开展,在母校按院系成立校友分会,在学校校友会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校内有关单位为理事单位,其部门负责人为常务理事,如部门负责人有所调动,则理事亦相应随之调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校友捐助;
(二)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团体及有识之士的捐赠;
(三)安徽农业大学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会员缴纳的会费及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依据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立校友会专项基金。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修改本会章程,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并报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全体理事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